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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擴充金額上限: 13,200,000元。(二)、本合約於約滿後,經本所核可延長一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8宜蘭縣五結鄉五結路2段34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壹佰元整,以現金向本所財政課繳納
開標地點
本所一樓會議室〈268宜蘭縣五結鄉五結路2段343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總收文〈268宜蘭縣五結鄉五結路2段343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政府設立登記合格能提供餐食之相關業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立案證明等,且營業項目須具備擬履約標的有關之項目(請自行透過網路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網http://gcis.nat.gov.tw/open_system.htm下載列印)。
2.納稅證明﹕
(1)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納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營業人銷售實質稅
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
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
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
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
件影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
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
日前六個月以內)。未使用票據者,請向票據交換所申請,亦會發給本證明文件,故未使
用票據者亦應檢附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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