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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以原條件接受,期限為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00萬元,需視廠商前一年承攬情形作為續約之條件,並需完成法定程序後,逕行與原廠商議價(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1宜蘭縣頭城鎮開蘭路1號(頭城鎮公所收發室)
開標地點
261宜蘭縣頭城鎮開蘭路1號(頭城鎮公所二樓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1宜蘭縣頭城鎮開蘭路1號(頭城鎮公所收發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5年 12 月 31 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為政府登記合格,並具備合格證件,非拒絕往來廠商者,且營業項目 為汽車運輸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21)或遊覽車客運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或人力派遣業(營業項目代碼:IZ12010)登記在案之廠商。
附加說明
一、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114年11月26日止,於辦公時間內(上午08:00-12:00,下午13:00-17:00)向本所收發室購買招標文件電子光碟,或逕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
二、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5%。
三、其餘詳如招標文件相關內容。
四、本採購第4次招標,未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可沿用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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