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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以原條件接受,期限為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金額上限為282萬元,需視廠商前一年承攬情形作為續約之條件,並需完成法定程序後,逕行與原廠商議價(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核准設置之汽車運輸業(附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正反面影本)或相關人力派遣公司(須經政府登記合格,並具備合格證件)且能提供領有營業大客車駕照(或同等級駕照)之合格駕駛員。應附具:
1.廠商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表。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4.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文件。
5.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相關人力派遣公司經政府登記合格證件。
6.營業大客車駕照或同等級駕照。
附加說明
1.等標期:自公告日起至106年12月18日下午17時止。
2.上班時間可向本所收發室購買招標文件電子光碟,1片100元,郵購須另附郵資35元,採電子領標者可逕自政府電子採購網站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3.開標時間/地點:106年12月19日上午10時於本所第二會議室。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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