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70宜蘭縣蘇澳鎮蘇港路215號1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70宜蘭縣蘇澳鎮蘇港路215號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 web.pcc.gov.tw /)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其他
1.書面資料可至本所建設課公開參閱。
2.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3.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送至本所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未蓋戳章者為不合格標。
4.餘詳如投標須知。
5.開標期如逢天災等停止上班日時,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詳投標須知34條)。
6.本案如係上級補助款,俟核撥後再行撥付廠商。
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合格之營造廠商相關工程業者,需經政府登記合格,並具備合格證件,且『非拒絕往來之廠商』或『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決標對象之廠商』,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政府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末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以上證件為正本或影本(影本須加蓋印鑑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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