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good2771@mail.e-land.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條件為得標廠商於本所核准辦理後續擴充,得標廠商始取得後續擴充權利。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11萬元,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二段43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核稿完備後廠商應於5日曆天內,供 本所核樣。經本所確認完成後始得印 製。廠商須於核稿審定合格翌日起25 個日曆天內交貨完畢,並送交本所指 定地點驗收完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凡有經濟部、各縣市政府營業登記之相關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或廣告設計印刷等相關業者(營業項目:攝影業(代碼JZ9903)或排版業(代碼IZ10010)或一般廣告服務業(代碼I401010)或印刷業(代碼C701010)或印刷品裝訂及加工業(代碼C703010)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3.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務必送至本所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再行投入。
4.餘詳投標須知規定。
5.投標廠商若未達三家,已核准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逕行與投標廠商改採限制性招標續辦。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