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b3232@mail.e-land.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間為自決標之次日起至108年11月30日止,後續擴充地價基準地15點(詳需求規範書),後續擴充預算金額新臺幣15萬元整,後續擴充部分依本案原契約條件及原決標單價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幤200元整,請至本所一樓收費櫃台繳納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依法設立登記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開業證書且為公會會員。
二、應檢附相關文件如下:
(1)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影本)(含執行本案業務人員證書)
(2)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影本)
(3)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影本)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5)曾經受託執行不動產估價相關作業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
一、其他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
二、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完成後10日內(日曆天;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由負責人或委託之代理人攜帶招標文件規定之各項證件正本、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至本所簽訂契約。
三、契約書依規定須於正本加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該費用由得標廠商負責支付。
四、本案訂於6月3日上午9時30分辦理簡報評選作業。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