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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履約期間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擴充金額及委託期程如下:
1、 增購計畫工項同115年度宜蘭縣沼液沼渣施灌計畫。
2、 本案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3、 委託期間:116年1月1日起至機關核定運輸量(1,000公噸)完成止。
4、 委託經費:新台幣4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本局行政科)
付款方式
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現金或匯票均可;郵購者須付回郵票資:每標件160 元整(快捷郵件),郵資不足不予受理。
開標地點
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本局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親自或郵寄送達本局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機關核定運輸量(1,000公噸)完成止,協助本局載運畜牧場沼液或放流水,至115年11月30日前總施灌量應達1,000公噸以上。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資格及應檢附文件:
一、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
他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設立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二、 廠商須提出資料文件影本,必要時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13、傳真:03-9255039)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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