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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本局行政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 現金或匯票均可。
開標地點
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本局1樓資訊公開閱覽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本局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詳附加說明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合法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可收受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作為水泥生料添加料使用,並製成符合CNS卜特蘭水泥者。
2.投標廠商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廠商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
(二)投標廠商之納稅證明:
1.納稅證明屬營業稅證明者,應繳交投標當時最近一期之「營業 稅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規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納稅證明屬所得稅證明者,應繳交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線費收執聯。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履約期限:廠商應自111年1月1日起(如決標日逾111年1月1日,則自決標日起),於「機關通知日」起14日曆天內開始至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以下簡稱利澤廠)清運焚化再生粒料至112年12月31日止或承作數量達本採購廠商投標數量為止(機關最後一次交付焚化再生粒料數量已達廠商投標數量時,超出投標數量之零畸噸數,亦列入執行數辦理付款),以先屆者為準,並須於113年3月31日前將焚化再生粒料全數使用完畢。
二、本案係先行招標,111年度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將另函知廠商決標事宜;如預算遭刪減或未獲通過,本局得按預算刪減之比例調整契約金額。(詳本案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玖條第一項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11-112年度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焚化再生粒料做為水泥生料使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