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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現金或匯票均可。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3個月(不含公證公司規格查驗時間)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經政府登記在案之合法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及證明文件影本。
一、營業項目: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030)或汽車零售業(F214010)或國際貿易業(F401010)或機械器具零售業(F213080)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990)或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或機械器具零售業(F213080)或機械批發業(F113010)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批發業(F114990)或汽車批發業(F114010),上開資格機構其核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附加說明
一、驗收及交車:
1.完成車交貨期限:自決標日起3個月(不含公證公司規格查驗時間)。
2.查驗:
(1)得標廠商所交之車輛由本局委由指定公證公司依招標規範辦理規格查驗,其委由公證單位規格查驗所需之相關費用皆由得標廠商負擔,所有規格查驗之檢測結果均應符合投標規格及招標規範之各項規定,車輛通過規格查驗後,得標商接獲本局通知之次工作日起7日內辦理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檢驗及領照等相關事宜。
(2)得標商所提供之車輛如與招標規範不符,須於10日內改善完成,並再委由公證公司辦理複驗(改善工期及複驗期間納入交貨期限時間內),如複驗結果仍與招標規範不符,且無法改善,本局即解除合約,不採扣款減價驗收方式,且相關衍生費用及損失由廠商負責。
二、其餘詳如採購規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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