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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於本契約期間廠商服務費用達原採購預算金額用磬,且機關因業務需要增加檢測項目之數量時,辦理後續增購,執行期間自原採購預算金額用磬後經機關通知始執行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服務費用達本採購後續擴充預算金額用磬為止,以先屆者為準。
二、本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之上限金額為新臺幣33萬元整(含各項賦稅、規費等費用),訂約時依原契約各檢測項目決標之單價計價,並以實際執行之採樣、檢測費用結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 現金或匯票均可。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1.合法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環境檢測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J101050】,且經政府登記核准有案之廠商。2.投標廠商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廠商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
二.投標廠商之納稅證明。
三.廠商具有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具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其許可證具有投標標價清單中表列之檢測項目者。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若機關所編列預算未獲宜蘭縣議會審議通過或遭部份刪減 ,致預算無法動支或減少,機關得不委託採樣及檢測或僅部分委託採樣及檢測,且不補貼(償)廠商所有損失,且機關得因預算無法動支或減少因素,經預告終止合約。
二.得標廠商應於決標翌日起10日曆天內(國定、例假日計入)備製合約書一式8份(正本2份、副本6份),以公文檢送合約書至本局辦理訂約事宜。
三.廠商如於執行期間有破產、儀器故障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應事先徵求機關書面同意申請「分包廠商」以再委託方式協助辦理。
四.本契約經機關解除後,廠商應賠償機關之一切損失及另行委託他人完成本計晝所需增加之一切費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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