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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計畫保留後續擴充權利,經機關通知始執行,監測期限計12個月。
二、因工程延宕致需辦理後續擴充,於計畫期滿後,倘廠商無重大缺失,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於期限內以實際施作數量及金額支付費用,施工期間空氣品質、噪音振動及地表水水質監測每月1次及營運期間共12個月,各監測次數12次,且不得超出預算金額173萬5,068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本局行政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
履約期限
環境監測期限為109年5月起(或機關通知日起)計20個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需載有「環境檢測服務業」(J101050)及領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核發之環境檢驗測定許可證,及本勞務所需檢測之各項目之認可。若有未經認證項目,應檢附經行政院環保署許可環境檢驗測定代檢業之協力廠商代檢業證件影本(內含其許可項目)及委託書。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所稱總價為「地表水水質監測、地下水水質監測、空氣品質監測、臭氣及異味官能測定、噪音振動監測」費用合計,報價及訂約時分別列出費用。本工作契約各項目所列數量係預估,機關得依實際情況調整各項目之數量,完工結算係按實作數量辦理。結算時以「各項監測費用(如附件)」乘以「各項監測實際辦理次數」之總和結算。
2.標價總額計算方式為:地表水水質監測單點單次(元)*預估20點次+地下水水質監測單點單次(元)*預估8點次+空氣品質監測單點單次(元)*預估60點次+臭氣及異味官能測定單點單次(元)*預估40點次+噪音振動監測單點單次(元)*預估40點次,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新臺幣301萬7,242元整。
3.因工程延宕致需辦理後續擴充,於計畫期滿後,倘廠商無重大缺失,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於期限內以實際施作數量及金額支付費用,施工期間空氣品質、噪音振動及地表水水質監測每月1次及營運期間共12個月,各監測次數12次,且不得超出預算金額173萬5,068元整。(詳本採購案工作規範第伍條)。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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