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4-24 已決標公告

109年度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垃圾焚化底渣再利用委託處理計畫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決標日:109/05/27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7,280,000
原始預算
$ 17,280,000
底價金額
$ 17,28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代碼 3.76.42.3.6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計畫)劉家豪、(招標)陸世強
聯絡電話 (03)9907755#607、500
機關代碼 3.76.42.3.6
單位名稱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 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
聯絡人 (計畫)劉家豪、(招標)陸世強
聯絡電話 (03)9907755#607、500
傳真號碼 (03)9905028
電子郵件信箱 ilb30@ilepb.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執行期間自原採購預算金額用磬後經機關通知始執行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處理金額達本採購後續擴充預算金額用磬為止,以先屆者為準,並須於111年3月31日前完成產品再利用銷售。 二、本計畫後續擴充預計再利用委託處理量原則為 4,000公噸,訂約時以原契約決標之單價訂約,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800萬元整,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5/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局行政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 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均 可。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6/01 17:00
開標時間 109/06/02 10:00
開標地點 本局1樓資訊公開閱覽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自或郵寄送達本局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宜蘭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決標日起,於「機關指定日」起10日曆天內開始至宜蘭縣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合法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並具有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或處理許可證: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應包含「焚化爐底渣」(廢棄物代碼D-1103)。 2.投標廠商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廠商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 (二)投標廠商之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具有下列資格者: 1. 廠商須具有底渣篩分、破碎、篩選及空氣污染防治等設備之切結書正本並檢具現場設備照片。廠商處理設施設置說明切結書,格式詳投標須知補充說明附件一。   2. 焚化底渣餘裕處理容量,需提出可處理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底渣最大月產量 (廠商每月餘裕處理量至少達2,100公噸)之切結書正本。廠商餘裕處理量說明切結書,格式詳投標須知補充說明附件二。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後續擴充規定 一、於本契約期間廠商處理金額達原採購預算金額用磬,且機關之焚化底渣仍有委託廠商繼續進行再利用處理之必要時,辦理後續擴充,執行期間自原採購預算金額用磬後經機關通知始執行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處理金額達本採購後續擴充預算金額用磬為止,以先屆者為準,並須於111年3月31日前完成產品再利用銷售。 二、本計畫後續擴充預計再利用委託處理量原則為 4,000公噸,得視109年計畫執行情形予以調整,訂約時以原契約決標之單價訂約,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 800萬元整,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三、機關得視廠商109年提供服務之執行情形及配合狀況,保留後續增購權利。 四、餘詳如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6/01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6.42.3.6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計畫)劉家豪、(招標)陸世強
聯絡電話
(03)9907755#607、500
機關代碼
3.76.42.3.6
單位名稱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
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
聯絡人
(計畫)劉家豪、(招標)陸世強
聯絡電話
(03)9907755#607、500
傳真號碼
(03)9905028
電子郵件信箱
ilb30@ilepb.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執行期間自原採購預算金額用磬後經機關通知始執行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處理金額達本採購後續擴充預算金額用磬為止,以先屆者為準,並須於111年3月31日前完成產品再利用銷售。 二、本計畫後續擴充預計再利用委託處理量原則為 4,000公噸,訂約時以原契約決標之單價訂約,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800萬元整,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5/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局行政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 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均 可。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6/01 17:00
開標時間
109/06/02 10:00
開標地點
本局1樓資訊公開閱覽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自或郵寄送達本局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宜蘭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決標日起,於「機關指定日」起10日曆天內開始至宜蘭縣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合法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並具有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或處理許可證: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應包含「焚化爐底渣」(廢棄物代碼D-1103)。 2.投標廠商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廠商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 (二)投標廠商之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具有下列資格者: 1. 廠商須具有底渣篩分、破碎、篩選及空氣污染防治等設備之切結書正本並檢具現場設備照片。廠商處理設施設置說明切結書,格式詳投標須知補充說明附件一。   2. 焚化底渣餘裕處理容量,需提出可處理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底渣最大月產量 (廠商每月餘裕處理量至少達2,100公噸)之切結書正本。廠商餘裕處理量說明切結書,格式詳投標須知補充說明附件二。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後續擴充規定 一、於本契約期間廠商處理金額達原採購預算金額用磬,且機關之焚化底渣仍有委託廠商繼續進行再利用處理之必要時,辦理後續擴充,執行期間自原採購預算金額用磬後經機關通知始執行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處理金額達本採購後續擴充預算金額用磬為止,以先屆者為準,並須於111年3月31日前完成產品再利用銷售。 二、本計畫後續擴充預計再利用委託處理量原則為 4,000公噸,得視109年計畫執行情形予以調整,訂約時以原契約決標之單價訂約,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 800萬元整,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三、機關得視廠商109年提供服務之執行情形及配合狀況,保留後續增購權利。 四、餘詳如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6/0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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