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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執行期間自原採購預算金額用磬後經機關通知始執行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處理金額達本採購後續擴充預算金額用磬為止,以先屆者為準,並須於111年3月31日前完成產品再利用銷售。
二、本計畫後續擴充預計再利用委託處理量原則為 4,000公噸,訂約時以原契約決標之單價訂約,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800萬元整,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 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均 可。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決標日起,於「機關指定日」起10日曆天內開始至宜蘭縣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合法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並具有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或處理許可證: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應包含「焚化爐底渣」(廢棄物代碼D-1103)。
2.投標廠商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廠商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
(二)投標廠商之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具有下列資格者:
1. 廠商須具有底渣篩分、破碎、篩選及空氣污染防治等設備之切結書正本並檢具現場設備照片。廠商處理設施設置說明切結書,格式詳投標須知補充說明附件一。
2. 焚化底渣餘裕處理容量,需提出可處理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底渣最大月產量 (廠商每月餘裕處理量至少達2,100公噸)之切結書正本。廠商餘裕處理量說明切結書,格式詳投標須知補充說明附件二。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後續擴充規定
一、於本契約期間廠商處理金額達原採購預算金額用磬,且機關之焚化底渣仍有委託廠商繼續進行再利用處理之必要時,辦理後續擴充,執行期間自原採購預算金額用磬後經機關通知始執行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處理金額達本採購後續擴充預算金額用磬為止,以先屆者為準,並須於111年3月31日前完成產品再利用銷售。
二、本計畫後續擴充預計再利用委託處理量原則為 4,000公噸,得視109年計畫執行情形予以調整,訂約時以原契約決標之單價訂約,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 800萬元整,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三、機關得視廠商109年提供服務之執行情形及配合狀況,保留後續增購權利。
四、餘詳如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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