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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計畫保留後續擴充3個月。工作執行期間自109年計畫期滿經機關通知始執行,或自109年4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或處理金額達本採購後續擴充預算金額用磬為止,以先屆者為準,倘期間機關須於指定篩分地點安裝設置有機廢棄物處理設備,則後續擴充案立即中止。
二、本計畫後續擴充預計處理量原則為 5,000公噸,得視109年計畫執行情形予以調整,訂約時以原契約決標之單價訂約,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400萬元整,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現金或匯票均可。
履約期限
109年1月1日(或決標日)至109年3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合法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廢棄物清除、處理或清理業(J101030、J101040 或J101090)、機械安裝業(E604010)擇一。
2.投標廠商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廠商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
(二)投標廠商之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並需具有底渣篩分、破碎、篩選等設備之切結書正本並檢具現場設備照片(廠商處理設施設置說明切結書,格式詳附件一)。
二、本採購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三、 投標廠商所提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若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所編列109年預算未蒙宜蘭縣議會審議通過或遭刪減預算,則本局得終止合約或按預算刪減比例調整預算金額,得標廠商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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