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eephope@ilep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 現金或匯票均可。
履約期限
109年1月1日(倘逾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11年3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合法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可收受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作為水泥生料添加料使用,並製成符合CNS卜特蘭水泥者。
2.投標廠商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廠商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
(二)投標廠商之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具有下列資格者:
1.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容量,需提出處理設施設置說明切結書,格式詳投標須知補充說明附件一及可處理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焚化再生粒料月產量(廠商每月餘裕處理量至少達417公噸)之切結書正本(廠商餘裕處理量說明切結書,格式詳投標須知補充說明附件二)。
2.水泥產品須經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檢驗合格為CNS卜特蘭水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係先行招標,109年度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將另案函知廠商決標事宜。如預算遭刪減或未獲通過,本局得按預算刪減之比例調整預算金額。
2.本採購案若機關所編列預算未獲宜蘭縣議會審議通過或遭部分刪減,致預算無法動支或減少,機關得不交付焚化再生粒料或僅交付部分焚化再生粒料,且不補貼(償)廠商所有損失,且機關得因預算無法動支或減少因素,經預告終止合約。
3.決標方式:
(1)本案採單價、最低標方式決標(每家廠商投標數量上限及下限分別為12,000公噸、10,000公噸,機關保留採購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並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所報單價在核定底價內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辦理複數決標(得標廠商得為2家以上且得有不同決標單價),決標程序詳如本案投標須知第十一條決標原則,報價內應含加值型營業稅。
(2)本案預算總金額新臺幣4,800萬元整。倘廠商投標數量總和不足48,000公噸或分數量決標金額總計未達4,800萬元整,本局將視需求另案辦理招標作業,不委託本案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採購作業。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