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eephope@ilepb.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經由本計畫之執行,預期可達成以下之效益:(一)使用高效堆肥處理設備,可快速處理廚餘,提升原堆肥場之處理效能,使養豬廚餘再利用轉型。(二)預期每日可處理約30公噸未脫水之廚餘。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驗收完成為止(預估109年9月30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擇一):國內合法登記立案之公司、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
二、證明文件: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相關文件乙方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共同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亦同。
(二) 廠商應繳付公司資本額及成立時間之證明文件,共同投標廠商亦同,共同投標家數至多5家。
(三) 廠商納稅之證明。
(四)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共同投標廠商亦同。
(五) 投標廠商聲明書,共同投標廠商亦同。
(六) 技術顧問公司者,除上述(一)~(五)證明文件外,另應繳附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技師執業執照、公會會員證,共同投標廠商亦同。
(七) 技師事務所者:除上述(一)~(五)證明文件外,另應繳付技師執業執照(建築師、土木、結構、機械或環工技師, 並應於該公司執業)、技師公會會員證、技師證書,共同投標廠商亦同。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第2項規定,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其後3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準用前項之規定(縮短等標期)。
二、本案第2次公告修正項目為需求說明書「參、需求說明...乙方需於決標後簽約前,安排甲方人員前往參訪…」,修改為「...乙方需於廠房驗收完成後設備進場前,安排甲方人員前往參訪…」,參訪時間延期部分非屬重大改變,修正後辦理第2次招標公告,等標期為7日。
三、上級機關核准辦理文號誤植併同修正。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8年宜蘭縣有機廢棄物處理廠廠房設備設計、購置及安裝暨試營運維護管理統包案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