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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項目為代操作維護管理;且擴充之期間為最長5年,本局無償提供物料及土地,由廠商自付盈虧經營該廠。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經由本計畫之執行,預期可達成以下之效益:(一)使用高效堆肥處理設備,可快速處理廚餘,提升原堆肥場之處理效能,使養豬廚餘再利用轉型。(二)預期每日可處理約30公噸未脫水之廚餘。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現金或匯票均可。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國內合法登記立案之公司。
二、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相關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共同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亦同。
(二)技術顧問公司者應繳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共同投標廠商亦同。
(三)廠商應繳付公司資本額及成立時間之證明文件,共同投標廠商亦同,共同投標家數至多5家。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共同投標廠商亦同。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共同投標廠商亦同。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共同投標廠商亦同。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招標公告「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欄位,「經由本計畫之執行….(二)預期每日可處理約30公噸未脫水之廚餘」,原公告誤植為每日可處理約20公噸,特此更正,截止投標期限順延1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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