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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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現金或匯票均可。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自或郵寄送達本局收發室或郵寄宜蘭縣五結利澤郵局第104號信箱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應徵者應具備第(一)項或第(二)項或第(三)項資格,且同時符合第(四)項之條件並檢附第(五)項證明文件。
(一)核准登記設立之工程技術顧問業(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號:I101061;並應具環境工程科之工程技術事項),領有下列各項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二)學術研究機構免提報納稅證明,如為公立學校應檢附「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及「學校組織規程影本」;「私立學校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書影本、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學校組織規程影本」。
(三)依法取得環境工程技師執業執照之執業技師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領有:執業執照、技師證書、技師公會會員證、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之證明文件。
(四)服務建議書1式10份(本),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含分公司)不可分別提出應徵之服務建議書,以維公平公正原則。本案不得共同投標。
(五)納稅證明或依法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工作期程:
(1)自107年1月1日起(如決標日逾107年1月1日,則自決標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
(2)本計畫允許投標廠商以12個月份為報價基準。
(3)基於為民服務原則與避免污染管制產生空窗,若接續本計畫之108年度延續計畫於108年1月1日前尚未完成決標,本案得標廠商仍須協助提供基本人力至108年度計畫決標日止。
2.本計畫經費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款,目前由該署第一階段核定通過。倘補助經費因之立法院、宜蘭縣議會預算審核結果有所變動,本計畫將依環保署核定結果、宜蘭縣議會審核結果予以調整,並以該計畫經費及已依決標金額修正之報價(經費分析表)調整本案契約價金及工作項目。另後續若因補助款撥付地方期程致使機關撥付得標廠商費用之時間延遲,得標廠商不得提出利息等相關衍生費用之申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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