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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2年之權利,條件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年度總結算金額至多以該後續擴充案之年度預算金額35萬元用罄為止。廠商應於本局通知執行擴充權利之次日起10日內(國定例假日計入),備製合約書10份具文檢送至本局辦理訂約事宜(詳本採購案規範第二十二條)。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200元,現金或匯票均可。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郵寄至本局收發室或郵寄宜蘭縣五結利澤郵局104號專用信箱
履約期限
(租用期間):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有案之合法經營相關業者,須登載有事務性機器設備製造、批發或零售業(營業項目代碼:CB01020、F113050或F213030),持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
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98年4月13日起廢止,請勿檢附。)、最近一期或上期納稅證明文件者,均可參與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決標方式:單價決標(年度預估數量約72萬張,採實際影印張數計價,以每張_元,為廠商報價基準,開標時以每張報價最低價者為決標廠商,依實際數量付款,惟年度總結算金額至多以本採購案預算金額35萬元用罄為止)。
2.後續擴充:本案保留後續擴充2年之權利,條件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年度總結算金額至多以該後續擴充案之年度預算金額35萬元用罄為止。廠商應於本局通知執行擴充權利之次日起10日內(國定例假日計入),備製合約書10份具文檢送至本局辦理訂約事宜。
3.本案為爭取時效係以提前上網公告招標方式辦理者,若107年度及其後年度預算遭議會刪除或刪減部分,或機關因為其他因素,本局得終止或解除合約,或以租賃至當年度為止,或依法定預算執行合約,且若致契約價金無法按時撥付時,得無息延後支付,得標廠商應配合辦理,不得要求補、賠償。註:本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如合於決標條件時,倘預算仍未經立法機關審核者,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以預算完成審核通過日或107年1月1日為決標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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