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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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均可。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自或郵寄送達本局收發室或郵寄宜蘭縣五結利澤郵局第104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1.合法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或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並具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應包含「中間處理後產物」(廢棄物代碼D-2003)。
2. 承包商之飛灰穩定化物之最終處置方式如係採衛生掩埋者,應具有掩埋場最終處置設施之處理許可證或取得既有合格之公民營掩埋場之進場同意書。如非採衛生掩埋者,應出具相關最終處置核准文件。
3.符合資格之最終處置機構(穩定化物衛生掩埋場),應檢具下列證件:
(1)政府機關核發之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明文件,可處理廢棄物種類包括一般事業廢棄物D-20類者。
(2)證明掩埋餘裕處理容量大於處理飛灰穩定化物數量((含)20,000立方公尺)之文件(須提供由經合格立案之專業測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出具之測量報告)。
(3)公有掩埋場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允許飛灰穩定化物之掩埋。
(二)投標廠商之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壹、計畫預算金額及執行期間:
一、本計畫「每公噸清運及處置費」採單價決標(元/公噸),預估飛灰穩定化物量為3,359公噸,訂約時以決標單價訂約,並以機關實際交付數量結算(本案採分別報價及決標並決標予1家廠商,且2項標的物之標價均須符合最低標決標原則【如2項標的物之報價均未進入底價或僅1項標的物進入底價時,則以『最終掩埋處理標的物』之報價最低者,優先辦理減價】)。
二、本計畫預估每公噸清運及處置單價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7,500元(含各項赋稅、規費及清運及最終處置費用)。
三、本計畫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新臺幣2,519萬2,500元整(最終掩埋處理費用之結算金額上限新臺幣1,679萬5,000元整;清運費用之結算金額上限新臺幣839萬7,500元整),廠商投標價格文件(標單)逾本採購案預算單價者視為不合格標。
四、本案決標後,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起15日曆天內開始至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清運焚化廠飛灰穩定化物至107年1月31日止或處理金額達本採購預算金額用罄為止。
貳、本採購案倘經受託縣市(花蓮縣、桃園市、南投縣)所編列預算未獲審議通過或遭部分刪減,致預算無法動支或減少,經通知利澤焚化廠後得不交付飛灰穩定化物或僅交付部分飛灰穩定化物,且不補貼(償)廠商所有損失;且得因預算無法動支或減少因素,經預告終止合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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