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ilb30@ilepb.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提供電子領標每標100元。
2.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均可。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自或郵寄送達本局收發室或郵寄宜蘭縣五結利澤郵局第104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6年07月31日止(詳本計畫徵選須知第參條)
廠商資格摘要
應徵者應具備第一項或第二項資格,並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一、 核准登記設立之國內能源或環保技術顧問專業服務機構(公司),營業項目具有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其他顧問服務業(I199990)、農、林、漁、畜牧顧問業(I101070)等其中之一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者,領有下列各項證明文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 國內設有環境保護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或核准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協會、學會或機構等,領有財團、社團法人登記書或立案證明文件並從事社區營造、環境保護或能源議題研究相關工作(應提供工作內容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或依法免稅證明文件(以第二項「國內設有環境保護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資格投標者,免提納稅或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各該文件如訂有效力期限者,須為有效期限內文件;資格證明文件影本1份單獨裝訂成冊,另應檢附10份(本)服務建議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書面領標:
(1)自行洽購: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內(上班時間內)至本局行政科出納繳交購置標件工本費後(每份標件新台幣200元【文件為紙本招標文件1份】),摯據洽本局行政科標案承辦人領取招標文件。
(2)郵購:請將上述標件工本費(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現金不受理,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並須付回郵票資(每標件160元整【快捷郵件】,郵資不足不予受理),郵寄至「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地址: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郵購信封請註明:郵購『○○○○』(標案名稱)招標文件(郵購者請自行估量郵購所需作業時間)。
2.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履約保證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臺幣20萬元整(繳納期限:決標日次日起10日曆天內)。
其他
1.廠商郵寄至本局設於宜蘭縣五結利澤郵局104號專用信箱之投標文件,於投標時間截止後,即由本局標案承辦人會同本局政風人員至郵局領取,並以標件封面之郵戳日期時間,作為投標時間及先後排序之判斷依據。逾截止投標時間寄遞之投標文件,於會同取件後,由本局標案承辦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本招標公告同時刊載於本局網站:http://www.ilepb.gov.tw。
3.本機關提供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4.本標案採不分段開標,依招標公告登載之時間及地點開標,辦理廠商資格審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條件之廠商由本局另函通知參與評選後,再函請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5.履約期限(計畫執行期程):自決標日起至106年07月31日止(詳本計畫徵選須知第參條)。
6.本計畫付款辦法:本計畫費用由機關按下列時程核付廠商:第1期款:於本委託契約書簽訂後(或本計畫簽約後),於1個月內提出期前報告5份並經本局同意後,核付廠商總服務費用30%。第2期款:廠商應於106年4月10日前提交期中報告10份,機關得延聘學者、專家參與審查同意後,核付廠商總服務費用30%。第3期款:廠商應於106年7月10日前提出期末報告初稿10份,送請機關審查,並於接獲機關修正意見10日內提送修正定稿本5份,經機關認可後,於10日內提出正式定稿本10份;另期末報告定稿內容及成果摘要,應以電腦檔案方式,儲存於光碟片1式10份送機關,結案後,核付總服務費用40%。
受託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由計畫主持人或計畫經理於期中及期末向機關進行工作簡報會,工作簡報會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延聘專家學者出席,並得召開臨時會議,以瞭解工作進度,以上所需費用(如場地費、誤餐費、參加人員差旅費、出席費及審查費等)由廠商負擔。(詳本計畫徵選須知第捌條)。
7.本計畫經費經經濟部能源局核定通過,倘預算遭立法院刪除,或工作內容與經費經經濟部能源局要求變更時,則本合約內涉及之相關工作事項及經費即需由本局隨之調整或屬無效,得標廠商不得請求任何賠償。另預算遭刪減,致金額低於決標價時,將以決標之處理單價為基準,再與原得標廠商議價。
8.本計畫部分工作項目經費係屬中央補助款辦理之專案計畫,後續若因補助款撥付地方期程或本府預算分配期程等問題,致使機關撥付得標廠商費用之時間有所延遲時,得標廠商不得提出利息等相關衍生費用之申請。
9.本計畫如定有委託進行檢驗、研究或調查等工作項目者,承攬商應於企劃書或建議書中註明擬委託執行上述工作之單位或機構。
10.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翌日起10日內(國定例假日計入),備製合約書10份檢送至本局辦理訂約事宜。
11.為鼓勵本計畫得標廠商駐局人員參與本局內部辦理之重要(大)節日、民俗活動或有關員工基本福利之活動(例:新春團拜餐會、中元普渡祭祀、員工生日禮券發放等活動),上開活動所需費用得列入本案報價。
12.本計畫(徵選須知)視為合約條款之一,其效力視同合約。
13.本計畫驗收方式:本計畫期末報告經本局核備定稿後,由本局辦理書面驗收結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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