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ilb30@ilepb.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計畫保留後續擴充1年,工作執行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或處理金額達本採購後續擴充預算金額用磬為止,並須於108年3月31日前完成產品再利用銷售。(2)本計畫後續擴充預計處理量原則為14,000公噸,得視106年計畫執行情形予以調整,訂約時以重新議價後之單價訂約,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2709萬元,並以實作數量結算(詳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陸條)。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以現金或郵匯票均可
押標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臺幣135萬元整(決標後轉為履約保證金,並應繳納押標金與履約保證金之差額新臺幣135萬元整)(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自或郵寄送達本局收發室或郵寄宜蘭縣五結利澤郵局第104號信箱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起10日曆天內開始至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廠商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並檢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一、基本資格:(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1.合法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並具有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或處理許可證: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應包含「焚化爐底渣」(廢棄物代碼D-1103)。2.投標廠商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二)標廠商之納稅證明(三)廠商信用之證明。二、特定資格:(一)廠商須具有底渣篩分、破碎及篩選等設備之切結書正本並檢具現場設備照片(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廠商處理設施設置說明切結書,格式詳附件一。(二)焚化底渣餘裕處理容量,需提出可處理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底渣最大月產量(廠商每月餘裕處理量至少達2,500公噸)之切結書正本。廠商餘裕處理量說明切結書,格式詳附件二。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公開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書面領標:
(1)自行洽購: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內(上班時間內)至本局行政科出納繳交購置標件工本費後(每份標件新台幣200元【文件為紙本招標文件1份】),摯據洽本局行政科標案承辦人領取招標文件。
(2)郵購:請將上述標件工本費(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現金不受理,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並須付回郵票資(每標件160元整【快捷郵件】,郵資不足不予受理),郵寄至「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地址: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郵購信封請註明:郵購『○○○○』(標案名稱)招標文件(郵購者請自行估量郵購所需作業時間)。
2.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公開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提供電子領標每標100元。
2.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均可。
履約保證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臺幣270萬元整(繳納期限:決標日次日起20日曆天內)。
其他
1.廠商郵寄至本局設於宜蘭縣五結利澤郵局104號專用信箱之投標文件,於投標時間截止後,即由本局標案承辦人會同本局政風人員至郵局領取,並以標件封面之郵戳日期時間,作為投標時間及先後排序之判斷依據。逾截止投標時間寄遞之投標文件,於會同取件後,由本局標案承辦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本招標公告同時刊載於本局網站:http://www.ilepb.gov.tw。
3.本機關提供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4.本標案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5.履約期限(計畫執行期間):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起10日曆天內開始至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清運焚化廠底渣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處理金額達本採購預算金額用罄為止,並須於107年3月31日前完成產品再利用銷售(詳本計畫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四項)。
6.本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如開標且合於決標條件時,倘預算仍未經立法機關審核者,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以預算完成審核通過日為決標日。
7.本採購案若機關所編列預算未獲宜蘭縣議會審議通過或遭部分刪減,致預算無法動支或減少,機關得不交付底渣或僅交付部分。
8.各期服務費用如遇會計年度保留期間或預算未經議會審議通過無法按時撥付時,得無息延後支付,廠商應全力配合,機關不負延遲付款責任。
9.得標廠商應於決標翌日起14日曆天內(國定、例假日計入)備製合約書一式12份,以公文檢送合約書至本局辦理訂約事宜。
10.本計畫倘執行後續擴充採購,該後續擴充採購案履約保證金額度比照原採購案履約保證金(新臺幣270萬元整;【繳納期限:自決標日次日起20日曆天內】),並以原採購案廠商繳納之履約保證金轉繳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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