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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單位黃先生分機1702(規格).劉先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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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ehs@mail.e-land.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於112年12月31日前得以新臺幣154萬6,880元整(第一組新臺幣77萬2,210元、第二組新臺幣77萬4,670元)額度內向廠商以合約項目及單價辦理增購(新年度小型公務車輛養護案採購完成決標時自動失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200元整(請至本局行政科出納繳款)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詳如本案規格書)
廠商資格摘要
從事本案規格標的物買賣,具經濟部公司行號、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JA01010(汽車修理業),或與本採購案相關之營業項目,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本採購案第二組已於111年2月17日決標予宜賓企業社、立昌電機行 ,本案第二次開標僅第一組(預算金額:新臺幣77萬2,210元整)賡續辦理說明如下:
本案採複數決標本次為第1組招標,相關投標、決標規定略如下:
(一)本案公務車輛養護:第一組:頭城鎮、礁溪鄉、壯圍鄉、宜蘭市(含局本部)、員山鄉、大同鄉。
(二) 廠商投標及決標規定:
1.各組得標廠商最多為2家,得標金額相同時,由2家依各組得標金額平均施作,如各組得標廠商僅1家時,得標廠商僅能就得標金額二分之一施作;各組得標金額不同時,依不同得標金額計算施作。
2.本案決標程序,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得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5月3日(89)工程企字第89010368號函辦理。
(三)各組投標廠商之報價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含原報價有採購法第58條之情形,其後經依規定程序處理後方予決標者)為得標廠商;各組其他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由標價最低依序洽願按該最低標報價承做,如願減至最低標報價者,亦得併列為得標廠商,願按該最低標報價承作之廠商填寫「比照最低標廠商之價格承攬併列為得標廠商切結書」;前述依序如標價相同者,由開標主持人抽籤為之。
(四) 得標廠商應於投標組內設立自有或特約養護場所。
(五) 本案屬開口契約,所載數量均為預估數量,實際依廠商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累計給付之金額上限為各組得標金額。另各項目單價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合理調整訂定。(詳如本案投標須知及規格等)
二 、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電子領標: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繳交費用並下載領取招標文件。(2)請至本局行政科領取或以郵寄方式索取(請另行檢附回郵信封寄達宜蘭市舊城南路1號收,並註記領取本案資料即可;未貼足郵資或逾時,本局概不負責)。
四、
投標方式及地點
本案資料請用標封密封以郵遞寄出,並於截止收件前,寄達或親自送達本局收發室簽收為準,投標廠商應自行估計標封寄達本局時間,逾時無效。
五、
押標金事宜
未得標者由本局依規定無息發還,得標者之押標金於得標後轉為履約保證金。
六、
其他
(1)投標廠商如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交至本局出納。(2)請詳閱本案招標文件內容,並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規定辦理。(3)本案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若因故停止辦公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4)廠商未派員出席開標者,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利。(5)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小型公務車輛養護第一組(項目詳規格及明細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