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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權利,於106年12月31日前得以預算金額新臺幣(以下同)96萬0,200元整(第1組51萬8,800元、第2組44萬1,400元)額度內,向廠商以合約項目及單價辦理增購;於107年6月30日前得以48萬元整(第1組26萬元、第2組22萬元)額度內,向廠商以合約項目及單價辦理增購(新年度小型公務車輛養護案採購完成決標時自動失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43宜蘭縣宜蘭市舊城南路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200元(文件為光碟1片);郵購者須附回郵郵資:每標件12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43宜蘭縣宜蘭市舊城南路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從事汽車修理保養服務,具經濟部公司行號、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JA01010(汽車修理業),或與本採購案相關營業項目,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情形。
2.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組內設立自有或特約養護場所。
3.本標案第2次開標已得標廠商不得投標,若投標視為無效標。
附加說明
1.請詳閱本案招標文件內容,並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本案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若因故停止辦公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 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
3.廠商未派員出席開標者,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利。
4.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5.本案採複數決標,投標及決標相關規定如下:
(1)本案公務車輛養護分為二組:
A.第一組:頭城鎮、礁溪鄉、壯圍鄉、宜蘭市(含局本部)、員山鄉、大同鄉、三星鄉,106年度預計金額新臺幣51萬8,800元。
B.第二組:五結鄉、冬山鄉、羅東鎮、蘇澳鎮、南澳鄉,106年度預計金額新臺幣44萬1,400元。
(2)廠商投標及決標規定:
A.廠商得就各組投標,但僅能為其中一組之得標廠商。
B.開標順序將由第一組先開標,後開第二組,如第一組投標廠商合格家數不符規定無法開標,當依序由第二組開標。
C.廠商如同時投標二組,於第一組已得標,則第二組時其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
D.各組得標廠商最多為2家,得標金額相同時,由2家依各組得標金額平均施作,如各組得標廠商僅1家時,得標廠商僅能就得標金額二分之一施作;各組得標金額不同時,依不同得標金額計算施作。
E.本案決標程序,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得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5月3日(89)工程企字第89010368號函辦理。
(3)各組投標廠商之報價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含原報價有採購法第58條之情形,其後經依規定程序處理後方予決標者)為得標廠商;各組其他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由標價最低依序洽願按該最低標報價承做,如願減至最低標報價者,亦得併列為得標廠商,願按該最低標報價承作之廠商填寫「比照最低標廠商之價格承攬併列為得標廠商切結書」;前述依序如標價相同者,由開標主持人抽籤為之。
(4)本案屬開口契約,所載數量均為預估數量,實際依廠商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累計給付之金額上限為各組得標金額。另各項目單價係依廠商投標報列單價,按決標總價與廠商報價清單總價之比例調整,惟本局如認顯不合理或不符一般市場價格時,得與廠商雙方協議合理調整訂定。
6.「投標專用標封面」未勾選投標組別者,視為無效標。
7.本採購案第一組於106年4月27日已部分決標予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第3次開標第一組僅決標1家廠商,第二組賡續上開說明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