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in1112@mail.e-land.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書面文件乙份新臺幣 200 元整,僅光碟乙份為新臺幣 100 元整;郵購者須付回郵票資:每標件新臺幣 150 元整(快捷郵件),郵資不足不予受理。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本局行政科辦公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本局行政科)
廠商資格摘要
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者,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教育或學術機構、其他團體、自然人、公司組織或由具備上述要件所組成之聯合團隊。並有專業展館設計、實作之經驗(要能出示相關履歷或資格證明)。
(1)公司行號:「公司登記証明文件」、「商業登記証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自然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財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4)公益社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5)其他團體及組織:主管機關核定(備)證明文件影本。
(6)教育或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或相當文件影本。
(7)事務所: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採購發包單位承辦人: 行政科吳先生 (03)9322440分機156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郵購:請附快捷回郵郵資150元及文件費(使用郵政匯票者,匯票抬頭請開立「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及回郵信封,於投標期限內寄達本局(以落地郵戳為憑)。郵寄信封左上角請註明:索取「2017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展館規劃設計施作暨佈撤展案」招標文件。郵購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另回郵郵資不足者不予受理。
2.逕購:逕向本局服務台繳交文件工本費(書面文件乙份新臺幣200元整,僅光碟乙份為新臺幣 100 元 ),取得繳費憑證後,向本局服務台洽領。
3.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其他】:
1.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2.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務必送至本局行政科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
【履約期限】:
本案自決標日起自撤場復原驗收完成為止,分三階段辦理。
1.第一階段(設計):
廠商於決標次日起5日內提出工作計劃書(依據評選會議紀錄修正),並於決標次日起20日內提出細部設計圖說及施作規範等供機關審核,機關應於15日內完成審查,所提修正意見廠商應於10日內完成修訂並提送機關認可,修正次數以一次為限 。
2.第二階段(施作及佈展):
修訂之設計圖說及施作規範等經機關認可後,通知廠商進行施作、佈展等事宜,廠商須於106年6月20日前完工。
3.第三階段(撤展及復原):
展覽臨時性設施撤除,並依機關指定相關臨時性設施運至指定地點(相關運費包含於總價金內),其餘則由廠商載離活動現場自行處理,另場地復原限於活動結束(106年8月13日)後10日內完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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