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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研習教室(二) (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本局行政科辦公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8年8月18日止,餘請詳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者,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教育或學術機構、其他團體、公司組織。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採購發包單位承辦人: 行政科陳小姐 (03)9322440分機150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屐約期限】:
1.第一階段(設計):
廠商於決標日起15日內提出工作計畫書(依據評選會議紀錄修正)、細部設計圖說及施作規範等供機關審核。
2.第二階段(施作及佈展):
修訂之設計圖說及施作規範等經機關認可後,廠商進行施作、佈展等事宜,須於108年6月26日前完工。
3.第三階段(撤展及復原):
4.展覽臨時性設施撤除,並依機關指定將相關成品運至指定地點(相關運費包含於總價金內),其餘則由廠商載離活動現場自行處理,另場地復原限於活動結束(108年8月18日)次日起7日內完成。撤場暨場地復原並取得場地復原同意書後,會同機關驗收合格無誤後,於驗收完成次日起算10日內檢附結案報告書5份。
【其他】:
1.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2.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務必送至本局行政科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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