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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契約期滿機關得依各科室評量及評估後,如屬優良廠商,得續約,
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機關保留後續擴充1次1年(109年),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109年度計新臺幣3,627,099萬元。另詳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或行號組織:營業登記項目為「園藝服務業(A102080)或建築物清潔服務業(J101010)」,須經政府登記合格且具備合格證件,且無政府採購法103條之情形或其他法規所為之拒絕往來廠商。
1.公司行號:「公司登記証明文件」、「商業登記証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廢止,不得再檢附,未依規定檢附公司登記証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証明文件者為無效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1.本案契約期滿機關得依各科室評量及評估後,如屬優良廠商,得續約,
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機關保留後續擴充1次1年(109年),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109年度計新臺幣3,627,099萬元。
2.本案合約期滿前,機關未能完成本經營業務之招標手續或雖已完成上開手續,但取得經營權之第三人未能於本契約期滿後隨即完全接手經營或因緊急情況或公益上之理由,為避免日常清潔維護中斷,其機關認為廠商有繼續經營之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廠商於機關指定之期間內繼續經營,廠商於收到書面通知1週內應函復是否同意繼經營,經營期間以1個月為原則,預計後續擴充新台幣22萬616元整,機關指定廠商繼續經營期間,雙方權利義務除另有協商議約外,均依本契約之規定。
3.辦理本契約工作範圍內之其他項目(災害),依實際搶修情形依實核銷,本案保留增購權利至109年12月31日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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