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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含後續擴充,其後續擴充以機關年度評核分數為依據,三年皆達80分以上者,得辦理續約一次,每期3年,至多得續約1次。後續擴充條件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如契約條件有重大改變時,則改以議價或議約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開標室或所在其他指定處所(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2段10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2段101號(本局行政科辦公室或公文收發室)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110年6月3日宜文資字第1100900345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符合「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學術機構」或「法人團體」任一資格,並經政府登記合格,具備合格證件,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履約期限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詳閱契約條款)
1.營運前:決標次日起30日內,依評選意見修正服務建議書(含營運計畫書)及細部規劃設計施作書圖1式6份送機關審核。
2.營運起始日:廠商自建物點交完成日起,需於90日曆天內完成營運準備及空間整備,並報請機關查驗。機關查驗通過後,書面通知營運起始日,廠商使得開始對外營運,並自本通知日起算營運期間三年。
3.提交報告書:履約期限內,廠商應依據營運工作計畫確實履行,並接受機關不定期之督導或考核,並於各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提送該年度執行成果報告書1式6份送交機關審核。前項考核結果作為機關續約評估依據。年度執行成果報告書內容應至少包括:營運績效成果說明、顧客滿意度調查、財務效益評估等)及財務結算收支表。
4.本契約期滿如受委託廠商營運期間未違反契約規定,且經機關評定優良之情形下得後續擴充1次3年。惟受委託廠商應於期滿前6個月,向機關提出續約之書面要求(並附後續3年營運計畫書),雙方得依原契約換文或就契約內容做必要之檢討及修訂後,辦理續約事宜,受委託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續約,機關得另行招標。
5.委託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或評核結果必須終止經營時消滅,廠商不得主張不定期契約及要求任何補償。
二、本案聯絡方式:
1.本案承辦人:李先生,(03)9322440*608
2.招標採構承辦人:余小姐,(03)9322440*152
三、開標當日廠商負責人如無法至現場,請受委託人攜帶用印之委託授權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至現場。
四、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務必送至本局行政科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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