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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行政科辦公室或所在其他指定處所(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2段10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2段101號(本局行政科辦公室或公文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符合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格(營業項目為J6藝文業、ZZ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經政府登記合格,具備合格證件,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聯絡方式:
1.本案承辦人:陳小姐,(03)9369115*115
2.招標採構承辦人:余小姐,(03)9322440*152
二、開標當日廠商負責人如無法至現場,請受委託人攜帶用印之委託授權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至現場。
三、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務必送至本局行政科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
五、本案履約期限摘要如下:
1.第一階段:
廠商應於決標日翌日起10天內函送工作計畫書(依評選會議紀錄及評選委員意見)1式8份及電子檔(可用光碟或email寄送)、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供機關審查。
2.第二階段(進場安裝):
廠商至遲應於110年2月9日21時前完成各舞台、燈光、音響、控台、團隊休息區及觀眾席、年獸等設備建置及布置作業。
3.第三階段(彩排及演出執行):
(1)除夕守歲晚會:廠商應於110年2月11日及2月12日間配合機關完成除夕守歲晚會之各項演出節目(含起爐儀式演出、趕年獸及主舞台)之彩排及執行。
(2)文化行春:廠商應於110年2月12日至2月14日完成文化行春演出之彩排及執行。前述之彩排及執行應包含機關安排之演出團隊,並提供所需燈光、音響、投影設備、團隊休息區空間、桌椅、燈光照明及用電等硬體需求。
4.第四階段(撤場):
廠商至遲應於110年2月17日前完成場地復原作業。
5.第五階段(成果報告書繳交):
廠商至遲應於110年3月8日前函送成果報告書(含所有活動彩排、演出之照片、影片紀錄及文字說明等)紙本1式4份及電子檔(可用光碟或email寄送)交機關書面驗收作業。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