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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3036@mail.e-land.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2段101號(本局行政科辦公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2段101號(本局行政科辦公室或公文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且具相關合格證明文件,飛鼠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聯絡方式:
(1)本案承辦人:劉先生,(03)9655440*217,arch3036@mail.e-land.gov.tw
(2)招標採購承辦人:廖小姐,(03)9322440*154,ai9058@mail.e-land.gov.tw
2.本案無押標金、保固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10萬元整。
3.開標當日廠商負責人如無法至現場,請受委託人攜帶用印之委託授權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至現場。
各階段履約期限,契約第七條:
(一)乙方於決標次日起__25__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14日計)內提出「整體工作執行計畫書」送甲方核可。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日起__7__日(由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未載明者,以7日計)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複核。
(二) 乙方於決標次日起90日曆天內提送「中興文創園區全區景觀、動線及空間機能整體可行性分析與整合評估報告」送甲方核可。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日起__7__日(由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未載明者,以7日計)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複核。
(三) 乙方於決標次日起100日曆天內提送「園區既有機電(含空調)、水電(含弱電)、給排水(含污水)及消防系統等管線設施資訊整合及整體規劃分析」。送甲方核可。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日起__7__日(由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未載明者,以7日計)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複核。
(四)乙方於規劃單位(或甲方)送達規劃報告(或相關資料)予乙方之日起__10__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內完成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之諮詢及審查,且將結果送交甲方,並配合辦理簡報。
(五)乙方於設計單位送達基本設計資料予乙方之日起_10__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內完成諮詢及審查,且將結果送交甲方。
(六)乙方於設計單位送達細部設計資料予乙方之日起__10__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內完成諮詢及審查,且將結果送交甲方。
(七)乙方於設計單位送達草擬之招標文件予乙方之日起__10__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內完成諮詢及審查,且將結果送交甲方。
(八)如施工中有變更設計時,乙方於接獲變更設計資料予乙方之日起__10__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內完成變更設計預算書圖之諮詢及審查,且將結果送交甲方。
(九)乙方於監造單位送達監造計畫及監造工程人員資料予乙方之日起__10__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內完成諮詢及審查,且將結果送交甲方。
(十)乙方應督導監造單位儘速完成各分項工程竣工結算書圖審查,並於審查結果送達之日起__10__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內完成竣工結算書圖複審,且將結果送交甲方。
(十一)乙方於施工單位或甲方提供之資料送達日起__10__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內完成諮詢及審查,且將結果送交提供資料者。
(十二)其他:修復工作報告書應該修復工程竣工確認後10日曆天內完成並送交甲方審核。(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