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rch3036@mail.e-land.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2段101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其登記之營業範圍應含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須經政府登記合格,並具備合格證件,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
本案屬《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9條歷史建築,本案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並符合其資格。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12條,工地負責人須具備下列資格,檢附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
工地負責人(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具有下列實務工程經驗):
1、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廠商於投標時應提送工地負責人,廠商得標後,該名冊人員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決標後前項人員之更替,應經原採購機關書面同意,除特殊因素外,更替次數以二次為限,且更替人員資格應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資法之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聯絡方式:
(1)本案承辦人:劉先生,(03)9655440*217,arch3036@mail.e-land.gov.tw
(2)招標採購承辦人:廖小姐,(03)9322440*154,ai9058@mail.e-land.gov.tw
2.本案投標價格文件包括: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
3.本案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如下:(以下均新臺幣計)
(1)押標金:300萬元整。
(2)履約保證金:600萬元整。
(3)保固保證金:結算金額3%。
4.開標當日廠商負責人如無法至現場,請受委託人攜帶用印之委託授權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至現場。
5.本案履約期限詳細說明:詳如契約條款第7條第1項第1款所述
(1)本案應於機關通知日起3日內開工,除26號歷史建物外,其餘建物須於開工之日起300日內竣工。
(2)26號歷史建物應於開工之日起100日內竣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