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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一段75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為I類(I10306管理顧問業、I105010藝術品諮詢顧問業、I501010產品設計業、I599990其他設計業、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J類(J601010藝文服務業、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JZ99990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本案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經審議機關備查後及無其他待辦事項並結案止,乙方對契約規定之工作事項及守則皆以甲方通知日次日起,依規定天數完成該項目。
1.決標日次日起30日內依文化部格式範本完成撰擬「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草案)」1式6份提送甲方並召開執行小組會議審查,倘需修正,乙方於公文日期次日14日內再函送甲方審查,審查通過次日起7日內函送「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1式2份(含電子檔)予甲方;由甲方提送審議機關。
2.審議需修正事項,乙方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10日內完成「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再函送甲方1式2份(含電子檔);由甲方再提送審議機關備查。
3.審議機關備查後,乙方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30日內,依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上的徵選簡章模式,完成研擬「公共藝術公開徵選文件(草案)」1式2份提送甲方審查及協助甲方召開徵選說明會,後依甲方審查通過之「公共藝術公開徵選文件」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公告。
4.公共藝術成果完成通知日次日起30日內,撰擬「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草案)」1式6份提送甲方審查,倘需修正,乙方於公文日期次日14日內再函送甲方,審查通過次日起7日內函送「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1式2份(含電子檔)予甲方;由甲方提送審議機關。
5.審議需修正事項,乙方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10日內完成「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再函送甲方1式2份(含電子檔);由甲方再提送審議機關備查。
二、營業項目:I類(I10306管理顧問業、I105010藝術品諮詢顧問業、I501010產品設計業、I599990其他設計業、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J類(J601010藝文服務業、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JZ99990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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