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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決標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增購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200,000元之權利,其項目及內容為本契約工作範圍及災後搶修復原工作(另依實際搶修情形辦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場宜蘭運動公園體育館地下室1樓(原舞蹈教室)會議室(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一段755號)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0萬元整(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投標截止期限前親自或郵寄送達本場宜蘭運動公園體育館地下室1樓(原舞蹈教室)收發室(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一段755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登記園藝服務業(A102080)公司,並具備合格證件,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情形。
※除資格證明及基本資料文件外,另應檢附服務建議書1式8份(本)。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電子領標不收取文件工本費。
履約保證金額度
契約金額10%(正式開工前繳納)。
其他
1.本機關提供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2.本標案採不分段開標,依招標公告登載之時間及地點開標,辦理廠商資格審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條件之廠商,由本場另函通知參與評選後,再函請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3.履約期限:廠商應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詳契約第七條)。
4.本採購案保留後續擴充權利條款:自決標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增購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200,000元之權利,其項目及內容為本契約工作範圍及災後搶修復原工作(另依實際搶修情形辦理議價)(詳投標須知第五點)。
5.契約價金給付條件:分期付款:(1) 契約詳細價目表中:第一1、2項每期各款項平均支付;第二、三、四、五、六項,依實際執行數量,機關確認成果後支付款項。(2)契約分期共分12次支付,為每個月申請支付1次款項,最後1期款項於驗收後支付;其各期之付款條件:詳工作事項及守則。(3)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4)本採購維護工作案,俟機關110年預算編列經法定程序審議通過,經機關通知後續辦(詳契約第五條)。
6.驗收(詳契約第十二條):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_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為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1)其他:本案工作日誌應每日送機關指定之執行人員核章確認當日工作內容,並配合履約進度分期驗收,驗收方式得採書面驗收。廠商通知備驗時應同時檢附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含。I.請款明細表。II.工作日誌。III.打卡紀錄影本。IV.施工前中後照片。V.派工通知及確認單。
7.本案決標後10日內,廠商應備製合約1式10份(本),鈐印後檢送機關辦理訂約事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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