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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後續增購之權利,並依原契約條件及決標金額單價計費,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00萬元,擴充期限至116年3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167號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167號(綜合大樓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167號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施作金額累計達預算金額1,196萬4,000元為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中具有電腦、資訊或監視設備安裝、買賣、維修之廠商)。
二.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非本轄內之投標廠商須於決標翌日起10個上班日內,於本轄內覓得一協力廠商(在本轄內設有分支機構者除外),須出具本縣協力廠商之維修、服務連帶保證書,其營業項目須與本案有關之產品,執行期間協力廠商因故中斷協力關係,該得標廠商須於10日內另覓協力廠商,無法覓得協力廠商者,機關得解除合約並沒入廠商履約保證金。
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
更正公告:115年建置與維修案標價清單-修,文件誤植重新上傳。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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