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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167號(本局後勤科)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167號(本局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167號(本局秘書科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
本案採單獨投標,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
1.投標廠商需具有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偵測及蒐證系統、資料傳輸及資料處理等各項設備之相關製造、供應或承做之能力。
2.投標廠商需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
(二)投標廠商應提供之資格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暨繳款書(有留底稅額者免附)。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局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5.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6.具有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偵測及蒐證系統、資料傳輸及資料處理等各項設備之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文件。
7.曾對類似本案招標標的偵測及蒐證系統、資料傳輸及資料處理等各項設備,提供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之證明文件。
8.服務建議書(企劃書)1式12份。
9.投標廠商請注意:投標廠商未檢附上述資格文件或其中任何之一者,不得補件,該標不予接受,為不合格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評選會議時間:109年6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地點:本局行政大樓3樓會議室。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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