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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期屆滿本局如未於下一年度開始前完成招標延續本保險案時,由廠商依本合約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履約延長2個月,其保費之計算,預計擴充金額新臺幣44萬4,8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167號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167號(綜合大樓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46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167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0時起至111年12月31日24時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營保險、壽險、產險之事業機構或保險代理人公司,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一、投標文件須於 111年3月15日11 時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本局秘書科(收發) (郵寄者以本局戳章為憑,所需時間請自行計算在內)。領標方式:(一)專人及郵遞購領地址:26046宜蘭市中山路二段167號秘書科領取(免費);郵寄領取者請附回郵郵資(新臺幣130元)。(二)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履約期限(一)自決標翌日0時起至111年12月31日24時止。(二)保期屆滿本局如未於下一年度開始前完成招標延續本保險案時,由廠商依本合約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履約延長2個月,其保費之計算,預計擴充金額新臺幣44萬4,800元。
三、廠商報價高於預算金額為不合格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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