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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機關保留後續增購之權利,並依本契約條件及決標價金辦理增購,增購金額上限為215萬1,000元。
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甲方)如未於下一年度開始前完成「111年治安與交通要點監錄系統建置與維修案」招標訂約程序時,得展延本案契約有效期限至下一年度3月31日止,並依照本契約條件及決標金額單價計費,擴充金額上限為446萬8,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167號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167號綜合大樓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167號
履約期限
自110年1月1日後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中具有電腦、資訊或監視設備安裝、買賣、維修之廠商)
(二)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非本轄內之投標廠商須於決標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於本轄內覓得一協力廠商(在本轄內設有分支機構者除外),須出具本縣協力廠商之維修、服務連帶保證書,其營業項目須與本案有關之產品,執行期間協力廠商因故中斷協力關係,乙方需於10日內另覓協力廠商,無法覓得協力廠商者,甲方得解除合約並沒入乙方履約保證金。
(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如預算遭刪減或未獲通過,本局得按預算刪減之比例調整預算金額,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因政策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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