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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ㄧ)因臨時政策所需,由本局建置與維修之經費:新臺幣420萬6,000元,惟此項係屬預估數,遇有臨時政策所需及補助經費來源時,依實作數量核實付款,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止。
(二)機關如未於下一年度開始前完成下一年度「治安與交通要點監錄系統建置與維修案」招標訂約程序時,得展延本案契約有效期限至下一年度3月31日止,並依照本案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擴充金額為新臺幣500萬元,但仍不逾採購金額之上限新臺幣2,0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宜蘭市中山路2段167號行政大樓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167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翌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達採購金額上限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中具有電腦、資訊或監視設備安裝、買賣、維修之廠商)
(二)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非本轄內之投標廠商須於決標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於本轄內覓得一協力廠商(在本轄內設有分支機構者除外),須出具本縣協力廠商之維修、服務連帶保證書,其營業項目須與本案有關之產品,執行期間協力廠商因故中斷協力關係,乙方需於10日內另覓協力廠商,無法覓得協力廠商者,甲方得解除合約並沒入乙方履約保證金。
(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1.如有疑問請逕向本局後勤科洽詢。
2.郵寄時間請自行計算在內,如有疑問逕向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後勤科洽詢。
3.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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