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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因屬例行性委外工作,後續擬視本所預算及得標廠商履約情形,依據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後續擴充,以繼續次一年度工作為擴充範圍,並以1次擴充為上限,金額為新臺幣450萬元,契約單價另行議定。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本案屬縣內重大路樹維護管理工作,確保廠商確實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舊城西路66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
廠商資格摘要
花卉栽培業(A101050)、園藝服務業(A102080)(須經政府登記合格,並具備合格證件),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情形者。
本案涉及跨年度之期間及經費
1.期間: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2.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為預估需求金額,得先保留決標。
3.本採購案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廠商不得於年度開始前先行施工或辦理履約事項)。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其他
1.招標文件可向樹藝景觀所閱覽。2.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3.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送至本所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
4.本招標案截止收件日、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或依序按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5.評選簡報時間及地點於資格審查後另行通知合格廠商。
(111年2月7日修正招標公告:新增履約保證金,移除招標文件中誤植之契約,並更正詳細價目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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