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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金額:3億元,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押標金:伍佰萬元整,戶名: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08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因履約條件簡單,沿用本公司既有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為合法登記設立及依法納稅之廠商,且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訊公示查詢系統列印公司基本資料(其營業項目登載有酒類批發或零售營業項目、酒類 輸入業)及最近二個月份繳納營業稅證明(無應稅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者,請洽國稅局取具營業稅免稅證明書)。(二)實收資本額及其淨值不低於新台幣1億元(含)。(三)最近五年(民國106年 1 月 1 日起至民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a)經營酒類、飲料或食品類累計銷貨實績總額不低於新台幣 10 億元(含)或(b)其中一年銷貨實績總額不低於新台幣4億元。(四)廠商最近一年其流動資產不得低於流動負債;總負債不得超過淨值四倍。
(五)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 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六)大陸地區設有「關係企業」之證明。指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或相互投資之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主體,領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經營範圍內列有酒類銷售或預包裝食品等經營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應自行估計台、馬交通、天候等時空因素,儘早在規定開標之時間前寄達本公司,如有延誤,本公司不負責任,一經付郵之標函,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作廢或撤銷。
2.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3.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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