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en3672@yahoo.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投標金額百分五,戶名: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08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機械機具製造及國際貿易等相關廠商,應提供本採購案之證明文件:
1.檢附上述相關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請參閱經濟部98年4月2日商字第09802406681號函及行政院公共工程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辦理)。
2.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3.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應自行估計台、馬交通、天候等時空因素,儘早在規定開標之時間前寄達本公司,如有延誤,本公司不負責任,一經付郵之標函,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作廢或撤銷。
2.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3.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