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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為預估數量,故履約期限至111年11月30日或機關預算用罄為止。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或履約期限滿,本機關得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書面通知廠商增購金額或延長履約期線至新契約發包訂約前一日為止,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增購之金額,不得超過契約上限金額50%。分批交貨(詳如契約補充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至111年11月30日止為通知交貨有限期限(並得視機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F106)五金及日常用品批發業或其營業項目為:CE01021度量衡器製造業、F113060度量衡器批發業、F213050度量衡器零售業。基本資格:(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正本)。
附加說明
本案為預估數量,故履約期限至111年11月30日或機關預算用罄為止。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或履約期限滿,本機關得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書面通知廠商增購金額或延長履約期線至新契約發包訂約前一日為止,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增購之金額,不得超過契約上限金額50%。分批交貨(詳如契約補充說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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