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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為提升整體執行規模及周邊效益亦有申請其他補助計畫,因配合相關單位申請及核定期程不定,如後續經費核定完成,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經雙方合意後辦理後續擴充。
(一)後續擴充項目為「周邊活動(含器材)及行銷宣傳規劃等」。
(二)後續擴充期限:雙方訂約日起至本案履約期限止。
(三)後續擴充金額:依計畫核定內容及經費辦理,並由雙方經議價程序後定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期得標廠商如期如實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12連江縣東引鄉中柳村121號
履約期限
114年10月31日(如因不可抗力延後,則雙方協議後定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本案因專案申請經費尚未獲核定,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4年5月31日止,投標廠商並同意,如作為本機關保留決標之對象時,其報價有效期限延長至前開日期。於保留決標期限內,本採購案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決標:
1. 本採購案預算全數完成立法程序時。
2. 本採購如因專案核定經費部分刪減時,經機關依歷年辦理本案之經費評估如仍屬尚在可完善辦理之範圍後,與保留決標廠雙方同意依核定經費重新進行議價程序後辦理時。
3. 本採購如因專案核定經費部分刪減時,經本機關檢討歷年預算後評估無法賡續辦理,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如未能於保留決標期限內符合前述條件情形之一者,除廠商同意延長報價有效期限外,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規定廢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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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