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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c@matsuh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1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16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之合格醫事檢驗機構,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經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之醫院設有醫事檢驗部門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需具有15位以上中華民國衛生主管單位職業登錄之醫檢師/生(檢附未過期影本證明),以保證檢驗品質穩定性。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實驗室及檢驗項目需為TAF或CAP等相關第三公正單位之認證檢驗機構,請檢附相關證明。
5.傳染病檢驗項目需檢附疾病管制屬認可之傳染病檢驗機構證書。
6.實驗室品管能力證明請填寫實驗室資訊表(如附件)供本局審核查驗(如檢驗項目使用之試劑、儀器設備名稱含廠牌機型購置年份與特性…等)。
7.得標廠商須全部承擔檢驗不得轉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之合格醫事檢驗機構,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經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之醫院設有醫事檢驗部門者
2.實驗室及檢驗項目需為TAF或CAP等相關第三公正單位之認證檢驗機構,請檢附相關證明
3.傳染病檢驗項目需檢附疾病管制屬認可之傳染病檢驗機構證書
4.實驗室品管能力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需具有15位以上中華民國衛生主管單位職業登錄之醫檢師/生(檢附未過期影本證明),以保證檢驗品質穩定性。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納稅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縣交通易受天氣因素影響,請投標廠商自行斟酌考量投標文件送達時間。
2.本縣交通易受天氣因素影響,廠商報價應自行負擔交通運輸成本。
3.本案依政府採購法各項規定辦理。
4.本單位(招標機關)因組織修編,113年1月1日起機關名稱將變更為連江縣衛生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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