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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連江縣衛生福利局保管款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16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如投標須知六十四、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醫療器材販賣(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如投標須知七十八條規定:
規格文件(規格、型錄、衛生福利部列管之醫療儀器須檢附醫療儀器主要部分及附件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免辦理查驗登記者,請檢附證明)及其有效日期,另許可證名稱、規格、仿單內容需符合投標資料規格型錄,機關得要求查驗仿單、型錄、原廠操作手冊正本,且列入履約事項)及有效期間內之醫療器材主要部分及附件之GMP/QSD認可登錄文件。「依法應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之認可登錄函)」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請依附件之「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依序檢附文件
附加說明
1.為加速審閱效率,請依採購規格書內容,逐項提供數字對造廠商之佐證文件
2.本縣位處離島,請廠商應自行估計招標文件寄達時間及抵達本縣開標作業(不因天候等交通因素辦理延期)。
3.有關廠商規格文件:「醫療器材許可證」、「GMP/QSD證明文件」、「中文仿單與其補充中文仿單不足的型錄、Datasheet等佐證資料」、「醫療儀器交貨清單之廠牌及型號」資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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