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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1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16號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之合格醫事檢驗機構,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核
准設立且經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之醫院設有醫事檢驗部門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具有「醫檢師/生執業執照身份者」,檢附未過期影本證明。
3.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收執聯)。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實驗室品管能力證明請填寫實驗室資訊表(如附件)供本局審核查驗(如檢驗項目使用之試劑、儀器設備名稱含廠牌機型購置年份與特性…等)。
6.實驗室需為TAF或CAP等相關第三公正單位之認證檢驗機構,請檢附相關證明。。
7.得標廠商須全部承擔檢驗不得轉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文件、標案內容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本縣交通易受天候因素影響,請投標廠商自行斟酌考量投標文件送達時間。
2.廠商報價應自行負擔交通運輸成本。
3.本案依政府採購法各項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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