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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16號B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16號
廠商資格摘要
1. 應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應具有政府登記合法立案核可之室內裝修業或丙級(含)綜合營造廠以上廠商,並於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資格文件影本。
﹙一﹚有效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註:經濟部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 )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代之。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不合格標)
﹙二﹚內政部登記合格室內裝修業請檢附:1.室內裝修業登記證。2.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負責人、受雇人員或從業人員之一應屬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丙級以上各等營造業請檢附:1.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登記證。2.其專任工程人員如非為建築師、土木、結構技師、須檢附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負責人、受雇人員或從業人員之一須為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三﹚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四﹚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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