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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17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營業登記項目須與本投標項目相符合:須提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具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理許可證,須符合下列條件其中一項:
1.投標廠商為清除業者: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並檢附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配合廠商(處理機構)之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與合作承諾書。
2.投標廠商為處理業者: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並檢附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配合廠商(清除機構)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與合作承諾書。
3.投標廠商同為清除與處理業者: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與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4)票據交換機構所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為處理或清除(運)廠商均可。
2.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配合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之配合承諾書(單獨投標者免附),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1)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投標廠商及協力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
(2)投標廠商與協力廠商之代表人及其權責。
(3)投標廠商與協力廠商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4)投標廠商與協力廠商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5)契約價金請(受)領之方式,項目及金額。
(6)配合廠商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投標廠商另覓其他廠商繼受。
(7)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8)前述承諾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第(1)項承諾書內容,非經本院同意不得變更。
餘詳本次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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