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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標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14-3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14-3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土木包工業(含)以上營建業廠商。
(二)應檢附之文件:(詳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投標廠商無公司執照證件者,請以【1】經濟部公司登記核准函或【2】公司登記證明書或【3】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證件影本代替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申報書收執聯或證明單影本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登記公函及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依工會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所屬工業或商業團體之當年度工商會會員證影本。
4.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
5.押標金票據或繳交收據聯(限政府採購法所列之種類)。
6.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正本。
7.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8.切結書。
9.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紀錄證明)。
10.標單電子檔文件Excel或pcces擇一列印,連同標單光碟片,一併附於標單封(標封)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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