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電子郵件信箱
tt11507161@gmail.com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01號3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採書面方式審查投標廠商之相關資格文件。
名單之有效期限
自審查合格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
名單展期手續
本案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自合格名單建立完成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本局合格廠商名單建立後,期間不再公告辦理審查,惟仍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連江縣公有船舶維修採購案
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為維持班次正常營運並因應突發故障之即時修護需求,避免因船舶修護不當或延宕影響馬祖離島交通與物資供應,爰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具具體修護實績與技術能力之合格廠商名單,以提升採購效率並確保航行與履約品質。
後續邀標
名單效期內,本局採購選擇性招標船舶維修(含相關零件供應)時,依個案預算金額辦理邀標作業: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維修案: 於合格廠商名單內,視維修需求及廠商履約能量擇合適廠商逕行估價後,依規定辦理維修採購程序。
2.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維修案: 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依規辦理比價或議價事宜。
如個案涉及規格重審(若維修項目/零件名稱與技術等級相同,雖個案招標規範與本公告規範不同時,將適用該項目之合格廠商資格,惟採購時需以書面方式重審技術規格),投標標的規格應符合招標文件及本局審查認可之規定。
(一) 在公告之選擇性招標效期內,如有項目尚無合格廠商登錄,本局將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
(二) 前款公開招標購案公告期間,如有廠商列入該項選擇性招標合格廠商名單,原已公告之當次公開招標購案仍繼續辦理。惟其辦理結果如為流標或廢標,本局得改採選擇性招標辦理。
(三) 在公告規定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本局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惟將逐年檢討修正該名單。後續依公告項目辦理個案項目之採購時,本局不再辦理招標公告,逕依上述邀標規則通知名單內合格廠商。
(四) 後續採購邀標流標或廢標合計次數2次以上者,本局得評估修護與用料需求狀況,改採其他招標方式或改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二分之一合格廠商(四捨五入取至整數)投標方式辦理採購。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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