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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增購金額為新台幣3,850萬元,自107年8月1日至108年2月28日止【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飛行時數超過履約時數。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01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01號3樓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領有交通部民航局所發普通航空業許可證者,投標時需提出執行跨海性空中緊急醫療救護服務之証明文件。
(二)營利業事業登記或與本採購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書)、工商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三)投標時需提出相關証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直昇機之詳細規範設備、型錄。
2.直昇機原廠之出廠証明(影本)
3.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確認之直昇機飛行總時數證明文件。
4.提供民航局規定之各承攬業務直昇機之起降標準資料。
5.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之合格直昇機駕駛員(三人以上)之相關證照(影本)
6.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之合格直昇機維護機械人員(二人以上)之相關證照(影本)
7.有效之直昇機登記證及適航證書(影本)
8.最近一期繳稅證明文件(廠商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9.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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